市级各预算单位,各市、区财政局,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:
现将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66 号)转发给你们。根据文件精神,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进一步作出如下要求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
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(含)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,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。
二、关于协议供货(定点采购)
除服务器、计算机、打印机、防火墙、入侵检测设备、安全审计设备、公务用车(含乘用车和客车)、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(定点采购)外,全市联动协议供货(定点采购)品目包括: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(乘用车和客车)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、车辆加油服务、会议服务、物业管理服务。
全市协议供货(定点采购)限额标准为100万元(不含)以下,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(不含)以下。省、市协议供货(定点采购)项目尚在原合同期内(合同起始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)的,可暂不执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结果。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合同到期确需重新采购的,重新采购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。
附件:《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 (苏财购﹝2020﹞66号)
苏州市财政局
2020年9月29日
附件:《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(苏财购〔2020〕66号).pdf
《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》(苏财购[2020]48号)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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